107年9月28日高能與強場物理研究中心會議通過

107年10月9日校屬(級)研究中心教評會通過

107年10月23日校教評會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中心依「國立中央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法規,設置高能與強場物理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中心主任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本會成員應至少五人(含)以上,由本中心專案主聘研究人員及本校合聘教師(研究人員)為委員組成。教師(研究人員)人數不足五人(含)時,由研發長會同中心主任,就校屬(級)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聘之。

第三條 開會時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事未能出席時,由在場委員互推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條 本會應審(評)議事項如下:

(一)依本校三級教評會分工一覽表規定之工作項目。

(二)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事項。

重大案件含專案主聘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評鑑、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改聘、延長服務等。

除前項重大案件外,其餘為其他案件,但有三人以上委員異議,經在場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則應改為重大案件。

第五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因借調、出國研究進修、休假研究、兼任本校一級行政主管因公事由或委員因重大傷病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得扣除)始得開議,惟審議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案件仍至少有五人(含)以上出席,其中三位須為教授(研究員),始得開議,不足之數由研發長會同中心主任就校屬(級)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聘之。

第六條 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人員在場外,依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委員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應迴避之。對於重大案件,低階委員應迴避參與高一階(含)以上教師(研究人員)審議案件,若有委員提出應迴避時,則以在場委員過半數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迴避後至少有五人,始得繼續討論。

第七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中心主任提議或由三位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所有案件應提供基本資料。

第八條 本會審議重大案件,應以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

第九條 本會之新聘案及升等案悉依「國立中央大學校屬(級)研究中心教師及研究人員新聘及升等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當事人對本會之升等案件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書面通知起十個工作天內,直接向校屬(級)研究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校教評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報請校屬(級)研究中心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並送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